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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离婚合同”谨慎签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7 ℃

两年前夫妻俩协议离婚时,丈夫承诺离婚后将每月给付前妻人民币1000元作为扶助费,直至终身。而两年后的今天,丈夫突然反悔了,认为离婚协议的实质是赠与合同,以经济状况恶化为由起诉请求撤销赠与,并要求前妻返还已经实际给付的1万余元。昨天上午,河东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内,主审法官的一锤定音,依法认定双方的离婚协议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昨天,原告王先生并未到庭,其代理人当庭陈述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被告抚养婚生子,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成年;每月支付被告生活扶助费1000元,直至终身。目前,原告已再婚,生活负担增加,无力按协议给付被告费用。更重要的是,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是原告自愿签订的,而是在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乘人之危,以离婚作为条件向原告索取钱物。原告认为该协议的性质实属赠与合同,原告作为赠与人在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下,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停止赠与行为,并要求被告返还已经实际赠与的部分共计1万余元。被告李女士昨天在父亲的陪伴下出庭参加了诉讼,她辩称,原、被告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离婚协议,原告当时是在考虑到双方结婚十几年的感情,以及被告没有工作独自抚养子女的困难,出于责任和同情而自愿付给被告每月1000元,这笔钱保证了被告母子二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她们十分重要。而原告律师在不了解当时情况的条件下,说被告是乘人之危,以给付钱财作为离婚的条件,是不符合实际的,是对被告的诽谤。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且双方基于十几年的夫妻感情,做出这一承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通过此案提醒协议离婚的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均应在充分考虑未来生活的各种可能性的情况下,慎重做出承诺,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达成均应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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