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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那些签了也白签的离婚协议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1 ℃

近日,记者在走访南岗区法援中心了解到,在每年接待和受理的援助当中,有20多件因离婚协议引发的纠纷。很多求助者主观认为“协议大于法”,在协议当中写什么都可以,协议内容不满意可以反悔。南岗区法援中心律师胡绍冰表示,离婚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胁迫对方签署;协议一旦生效,是不能随意更改撤销的。多份离婚协议,以离婚登记那份为准小孙婚姻存续期间,妻子要求其写了一份协议:如果离婚,房子、车子以及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小孙觉得没什么问题就签字了。不到半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了。离婚时,小孙也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车子归男方所有,房子和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孩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一人一半。妻子对这份协议表示不满,她觉得应该按照之前的协议执行。胡绍冰律师:根据《婚姻法》,双方草签、未办理登记的离婚协议,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婚内离婚协议,在未办理离婚登记时不生效。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小孙与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应以办理离婚登记时的那份为准。保卫婚姻的“忠诚协议”侵犯婚姻自由有人为了防止对方出轨,想出了签订“忠诚协议”的办法。市民小刘就和丈夫签订了一份这样的协议,理由是小刘多次看到丈夫的手机当中有与女同事的暧昧短信。丈夫多次解释只是普通聊天,但小刘并不相信他的说词。为了让丈夫安分守已,小刘与丈夫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如果男方出轨,将自动离婚,并且全部财产归女方。不久,二人因这份“忠诚协议”打起了离婚官司。法院判决,这份“忠诚协议”无效。胡绍冰律师:根据《婚姻法》,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忠诚协议”涉及道德层面,有胁迫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离婚房子给女儿,亲爹后悔往回要市民小赵和妻子签订离婚协议时,写明把自己名下房产赠予女儿。没过几天,小赵反悔了,想撤销离婚协议,把房子要回来,不想赠给女儿了。小赵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在没过户之前,就可以要回来。小赵没想到的是,只要前妻不同意,房子他是无法要回的。胡绍冰律师:根据《合同法》,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但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的行为与《合同法》中的赠予行为不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小赵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房产赠予女儿,是双方共同行为。小赵单方面要求撤销赠予,应取得前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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