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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社旅游产品猫腻多,签订旅游合同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6-03-19 06:19:0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05 ℃

近年来出境游的游客与日俱增,大家都希望能去国外走一遭,淘淘国外新奇的玩意儿,感受一下异国风情。尤其是快要到新年了,举家去国外游玩更是能为自己留下美满而又深刻的回忆。但旅游对于一些消费者来说留下的也是很多遗憾,甚至是愤慨。因为他们的旅行未依照合约内容履行义务,致使自己的行程受阻或是未享受到应有的服务。

旅游社旅游产品猫腻多,签订旅游合同需谨慎

去年王小姐看中旅行社“欧洲特价游”的套餐,希望能够借此去欧洲度蜜月,但在王小姐去旅行社仔细询问后才发现自己想玩的许多景点都不在行程之中,而是以“自费”的形式包含在协议中,玩一个项目至少也要上百欧元,这样这算下来,其实价格根本就没有想想中的便宜,还有些超出了自己的预算。

在许多旅行社会出现王小姐所说的情形,如泰国旅游来说,跟团旅游5晚7天需要支付3000多元,看似便宜的背后却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在跟团旅游的团友到达泰国后还需要缴纳800元的自费项目,虽说可参加也可不参加,但许多消费者抱着已经来了,自然玩的尽兴的道理,便缴纳了额外的800元。这种“半强制性”的情况,在现在的旅行社十分常见。这不仅使得游客与旅行社的矛盾升级,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旅行社工作人员却对上述的情况不以为然,他们认为这些线路包含自费项目或者购物项目,都早已写入合同中,或者作为补充协议。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旅行社并没有任何强制他们的意思。只有旅游者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才会安排,一般是到地付款。旅行社同时表示,只有希望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人数超过团内人数的半数旅行社才会组织。并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存在。

旅行社“先斩后奏”的做法存在并非偶然,往往是因为消费者的疏忽原因导致。消费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往往对旅游合同的内容并不关注,一般是给什么就签什么。由于消费者对旅游合同的及其不重视,那些不正规的旅行社也因此利用这点而钻空子,甚至将空合同提供给消费者。才会造成如今的情况。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根据第九条的规定,王小姐一类的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参团时,旅行社有义务将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虽然告知了但隐藏的猫腻还是不少,此时消费者一定要长点心眼,要问清行程安排及是否有其他需要另行交费的项目,是否为自愿选择,并把协商的内容落实到书面。

若发生旅行社违反约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可以根据合同追究旅行社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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