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0月29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夫妻财产如何确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6 ℃

      案例一: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2005年刘小姐与张先生结婚。2006年,小张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刘小姐父母的资助款15万元。后小张夫妇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刘小姐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5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民律师认为:刘小姐的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5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刘小姐的。因此,这15万元应视为刘小姐父母对刘小姐夫妇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案例二: 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2005年李先生购买了一处价值70万元的商品房,张先生的父母资助20万元支付首付款,后李先生与孙小姐结婚,婚后应孙小姐的要求房产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2006年孙小姐提出离婚。并要求应该分得一半房产,李先生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父母支付的20万元首付款再分割。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民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应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李先生父母支付的20万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在实践中,离婚时一方常常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认可,则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不认可,应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当然主张权力的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系父母的借款,也可认定为夫妻对出资父母的共同债务。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