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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生前举债养家 遗孀应负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7 ℃

    王某生前向董某借得4万元用于家庭生活,王某死后,其妻张某拒绝清偿。董某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返还董某4万元。 原告 王某生前向董某借得4万元用于家庭生活,王某死后,其妻张某拒绝清偿。董某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返还董某4万元。

    原告董某诉称,借款人王某在2000年和2003年两次从董某处共借走4万元,有借据为证。双方约定因属朋友间相互帮助,故不计利息,只归还本金,2004年逐步还款,但至今分文未还。王某于2008年8月突然去世,王某的妻子张某拒绝还款。故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给付利息8280元。

    被告张某辩称,欠条上的签字是否是王某本人签字不能确定,该笔债务是否存在不能确定,张某从来不知道借款的事情,所借款项更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即使该笔债务存在也应属于个人债务;此外,欠条上所签时间为2000年和2003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已去世)系夫妻关系。王某生前曾分别于2000年12月15日和2003年11月14日向董某借款并出具欠条。其中,2000年12月15日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董某人民币现金一万元整,因属朋友之间相互帮助,故不计利息,只归还本金”;2003年11月14日的借条载明:“借董某三万元整,2004年逐步还款”。2008年7月27日,王某因病去世。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之夫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董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王某已经去世,被告张某理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董某所持欠条未约定履行期限,故原告董某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且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欠条中明确约定不计利息,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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