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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让继承人自证真伪?
发布时间:2017-07-31 07:3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26 ℃

  有关专家对合肥市法院为证明一份遗嘱效力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南方网讯?10年前,为了防止身后财产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安徽省合肥市的一对老夫妇采取了对遗嘱进行公证这种时髦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遗产,然而两位老人双双谢世后,子女间不仅没有减少诉讼拖累,而且他们所选择的公证遗嘱的证明效力也受到了质疑……

  黄老汉申请遗嘱公证

  家住合肥市宿州路的黄老汉(化名)夫妇生有3个子女:黄老大、黄老二和黄老三(化名)。1991年5月,黄老汉夫妇向合肥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将其拥有的一套住房和一套门面房全部给老二继承,当时因故公证处未予受理。同年8月9日,黄老汉夫妇再次提出遗嘱公证申请,被正式受理,合肥市公证处随后指派公证员张某承办、另一名公证员协办此项事宜。同年9月9日,该公证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了加盖公证处印章的第189号公证书,并送达黄老汉夫妇处。黄老汉临终前,将该公证遗嘱交付给了老二。

  法院认定:公证书没有效力

  黄老汉夫妇相继去世后不久,老大、老三向老二提出了要求分割该房产的主张。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老大和老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肥市公证处出具的这份公证书不具有公证效力,应认定该两处房产系黄老汉夫妇遗产。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门面房由老二继承,住房由老大与老三继承。

  老二不服提出上诉后,被合肥市中级法院驳回,理由与一审判决几乎一样———老二无证据证实1991年9月9日合肥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时黄老汉在场,及遗嘱系黄老汉夫妇亲口所述或在遗嘱上盖章,故该公证书程序不合法,依据材料不真实,同时也无材料证明合肥市公证处向黄老汉送达了此公证书,因而该公证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老二主张遗嘱继承的根据。

  官司打到这一步,老二颇感委屈,他怎么也不相信,白纸黑字的公证书会没有效力。于是他向合肥市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司法部门:公证书合法有效

  第189号公证书有没有证据效力是此案的关键。实际上,早在老大、老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前,两人就要求合肥市公证处撤销该公证书,但被否决,继而他们又先后向合肥市司法局、安徽省司法厅申请复议,复议结果都是不予撤销。眼看这边无望,老大、老三遂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第189号公证书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公证书,但不久即被二审法院否定,因为公证处行使的不是行政权力,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直接判决撤销此公证书缺乏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老大、老三两人又走上了民事诉讼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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