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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被撤销后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07-01 06: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59 ℃

  导读:公证遗嘱被公证机关撤销后其法律后果相当于遗嘱未公证,但对合法有效的未公证遗嘱应依法予以保护。

  

  案情

  2000年9月,山东省夏津县夏津镇*村村民蒋某(男)与夏津镇朱仓村村民赵某(女)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2003年10月27日,赵某与蒋某办理公证遗嘱:“*村家中房宅一处、土木结构北房两间和院内所有树木,夫妻两人有一人去世后,前者留给后者,其他人无权干涉,任何人不得争执纠纷。”2003年11月10日蒋某去世,其丧事由其弟蒋甲在*村主持操办。蒋某的“夏集用(2001)字第012230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也由夏津县生资公司负责人从赵某手中取走后交给蒋甲。2003年12月18日,蒋甲将蒋某位于*村的宅基地以7000元价格转让给本村村民赵乙,并签订了证明协议。之后,赵乙经村委会批准又建成新房。因此,赵某依据公证遗嘱,将蒋甲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

  裁判

  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蒋甲将蒋某位于*村的北房两间恢复原状,集体土地使用证返还给原告赵某。

  一审宣判后,被告蒋甲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案件,赵某主张蒋甲侵犯其财产所有权,首先应当提供其财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据。一审时赵某提供夏津县公证处第079号公证书,足以证明其对争议的财产具有所有权,但二审中,蒋甲提交了夏津县公证处(2004)夏证撤字第1号撤销公证决定书,赵某再主张对争议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已无任何依据,赵某在不能证明争议的财产归其所有的情况下,主张蒋甲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一、撤销夏津县人民法院 [2004]夏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赵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进入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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