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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相对立以哪个为准?
发布时间:2017-05-20 05:20: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90 ℃

  案例回顾:

  梁婆婆丈夫早年去世后,自己一人独自把3个子女拉扯大,现3个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梁婆婆用自己的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近年来,梁婆婆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邹女士照料,三个子女均很少回家探望和照顾。

  去年,梁婆婆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知道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为报答邹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那套房屋遗赠给邹女士,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梁婆婆去世前几天,其3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梁婆婆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3个子女继承的遗嘱。

  法律知识分析:

  上述案件中存在两份遗嘱,一份是公证处公证过的遗嘱,一份是去世前写下的遗嘱,那么,这两份遗嘱的效力如何呢?以哪一份遗嘱为准?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梁婆婆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同时,经过审查,梁婆婆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因此梁婆婆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邹女士受遗赠,经过办理公证手续后,该房屋可转入邹女士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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