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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撤销后其余遗嘱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7-05-08 04:08: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9 ℃

  案情

  李某生前曾立有两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一份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在前,公证遗嘱在后,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李某去世前主动至公证处撤销了公证遗嘱,但后来未再设立其他遗嘱。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证遗嘱撤销后自书遗嘱的效力如何,张伟律师认为。

  1.遗嘱变更和撤销的实现

  遗嘱系单方法律行为。遗嘱设立后,遗嘱人可凭单方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遗嘱,但应根据遗嘱的不同种类作出相应形式的变更或撤销。比如,对于自书遗嘱的变更或撤销,遗嘱人可在后一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中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或作出明确撤销前一份遗嘱的意思表示。但法律对于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则比较严格,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最适宜的是也采取遗嘱公证的形式,由遗嘱人立新遗嘱,表明原先所立遗嘱变更或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具有很强的对世性,单方行为生效后对行为人具有较强的拘束力,发生遗嘱变更时,数份遗嘱均为有效,只不过应按法律确定的规则选择效力最高的遗嘱;而发生遗嘱撤销时,被撤销的遗嘱自撤销的意思表示生效之日起即失去法律效力,对遗嘱人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2.公证遗嘱设立及撤销后自书遗嘱的效力

  本案中,自书遗嘱在前,公证遗嘱在后,公证遗嘱的内容只是与自书遗嘱的内容相抵触,换言之,公证遗嘱并未明确表明撤销自书遗嘱。公证遗嘱设立后,自书遗嘱的效力始终是存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四十二条“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的规定,此时自书遗嘱的效力低于公证遗嘱,如该公证遗嘱未被撤销的话,应按其分配遗产。李某仅是用公证遗嘱变更了之前的自书遗嘱,在没有明确的撤销意思表示情况下,不能推定自书遗嘱自动为公证遗嘱所撤销。

  李某撤销公证遗嘱后,公证遗嘱的效力自始归于无效。根据《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遗嘱顺理成章成为其存留的唯一遗嘱,也即“最后所立的遗嘱”,自书遗嘱的效力也随着公证遗嘱的撤销而自然“恢复”。但这种“恢复”并不是从无效到有效的转变,而是从低效力向高效力的转变。

  3.李某撤销公证遗嘱之真意探求

  李某在公证遗嘱中作出了与之前自书遗嘱相抵触的意思表示,表明其对自书遗嘱中遗产安排的一种变更。后来,李某主动撤销公证遗嘱,证明其对上述变更的否定。但这种否定并不必然是对自书遗嘱内容的一种再确认,必须综合李某的行为进行考量,探求其内心真实意思。李某撤销公证遗嘱后,未再设立任何新遗嘱,也未对之前自书遗嘱的内容作出任何改动,这从反面印证了李某想将遗产安排“恢复”到自书遗嘱中的状态,是一种“否定之否定”。从李某设立遗嘱以充分表达自身意志的能力来看,如果李某有第三种遗产分配方案,其设立新遗嘱的可能性大于其不设立新遗嘱的可能性。李某现在未设立新遗嘱变更自书遗嘱,依反对解释,李某应该没有第三种遗产分配方案,从而间接证明李某对自书遗嘱内容的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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