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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签带利息借条 费尽周折还原现场
发布时间:2015-12-29 10:29:3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76 ℃

简介:凭着一份“今借朱某转账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正,年息7%”的借条,朱某将借款人诉至法院。审理中,为证明案情:2014年6月18日,朱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李某转款200,000元。

签借条现场的情况,五名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报警记录、进行测谎测试。

2015年1月18日,朱某持王彩明(系原告配偶)遗像及孝服至本区板桥西路1580号被告银兴公司经营店内,要求被告方补写一张借款200,000元的借条,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杨龙连写下借条1张,内容为,落款处由杨龙连和朱金妹的签名,落款时间标注为2014年6月18日,李某(杨妻)签名由杨龙连代签。2015年1月19日,杨龙连就上述事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月20日,双方又发生了争执。2015年6月29日,双方同意进行测谎。

焦点:借条是否有效,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分析:借条是朱某持已故配偶的遗像及孝服,前往正在营业之中的被告上海银兴电器有限公司的店内,向另两名被告杨龙连和朱金妹主张争议借款权利,并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形成的。民事活动中,无论是向对方确认债权、收集证据,还是主张债权,均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正当的程序要求。

本案中,原告方以持死者的像片和孝服在商业场所向被告方索写借条,属于通过精神层面的胁迫手段从事的民事行为,该行为有违本地区的良好风俗,被告一方由此制作的借条,不反映被告一方的真实意思,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的事实依据。

但,2014年6月18日的银行转账行为性质上属于借款行为,原、被告均无异议。

借款人有义务偿还借款。

判决:由于关键证据借条被排除。关于借款期限和利息,原告的依据也是借条,法院不予采信,视作为借款未约定期限和利息。

律师提示:当证据因其产生来源而被排除时,所有此份证据用以证实的案件事实均视为无法认证。法院将根据其他环境证据以及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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