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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合伙人不能当遗嘱见证人
发布时间:2017-06-02 02:02: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9 ℃

  曾女士问:我今年80多岁了,虽然身体目前还不错,但毕竟年纪大了,想立下一个遗嘱,子女们也表示赞成,跟我儿子一起开公司的两个朋友知道后,说要作为我的遗嘱见证人。请问,我可以请他们来做我的遗嘱见证人吗?

  罗律师: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涉及遗嘱见证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本案中,您的儿子是您的法定继承人,与您儿子一起开公司的两个朋友,是与您儿子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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