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的基本内涵包括哪些?
一是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二是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也就是说,生育是权利,不生育也是权利。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生育权包括个人生育权和夫妻共同生育权;
三是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
1、男性有生育权吗?
生育权并非只有女性才享有。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2、丈夫可以强迫妻子生小孩吗?
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由于生孩子的主要过程是由女性...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
【案例详情】
钟某(男)和方某(女)是同县人,两人在2007年相识后经双方父母撮合,2008年3月两人便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第二年就生下一个儿子,名叫钟小某。两人把孩子带到一岁的时候就一起到外地打工了,孩子被留在家里,一直由钟某的父母扶养。钟小某非常聪明懂事,钟家二老甚是喜欢,一天到晚都带在身边,祖孙相处的非常愉快。
然而2012年5月,由于钟某收入低,两人吵架频繁,矛盾冲突不断,方某向钟某提出离婚...
王某与刘某都是新上海人,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因工作繁忙,儿子小鹏出生六个月即送至扬州外祖父母处。四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父母离异后,小鹏继续由外祖父母抚养并在扬州读幼儿园。而作为父亲的王某,自从与前妻离婚后就再也没有见到四岁的儿子小鹏,无奈之下,2011年12月,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上海的经济、生活条件、文化氛围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为由坚持要在上海以每周一次的频率探望小鹏。
法庭上...
摘要: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
《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是因为,基于血缘关系,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子女,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血亲关系,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种认为离婚后,子女同我共同生活,与另一方毫无关...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各方仍要承担和享有对子女抚养、教育、关心成长、探望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受法律的保护。
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并非仅仅是对子女的看望...
探望权构成要件:
1、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
2、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注:关于第三人的探望问题
早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就有人主张第三人探望权的问题。其主要理由是:(1)当前的家庭生活中,隔代亲是普遍现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往往具有深厚的感情。据不完全调查,在农村有70%-80%的学龄前儿童白天由祖父母照看;在城镇,大约50%的学龄前儿童、...
一、探望权的概念和特征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拥有的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的权利。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探望权,作为一项法定的为离异父母拥有的权利,是与直接抚养权对应的权利。
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成为子女亲权的主要担当人,与此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子女的探望权。因此,其与直接抚养权同时产生,并依直接抚养权的确定而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