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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后当事人可以再结婚吗
  对于民事案件,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两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判决准许离婚后,如果被告对一审结果不服提出上诉,那么该离婚的判决结果便要等到二审结束后才生效。根据法律的规定,一审做出判决后,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之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过了这段期限,一审的判决结果便会生效。因此,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被告在十五天之内提起了上诉,无论是原告和被告都不能在二审判决做出之前再次结婚,否则就是行...
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破裂”与否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关键,认定了感情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否则就不应判决离婚。但感情是理性的,从唯物论角度来讲,属意识而非物质,若无标准,对它的衡量,则不易准确的判断,同时也赋予了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易导致判决的失衡。为此婚姻法专门规定了几项"硬性的指标",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当事人在举证的时候,...
符合离婚的条件
  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实行彻底的破裂主义(即无因离婚制度)。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惟一标准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考查离婚诉讼的被告是否有过错。(2)反对轻率离婚。一个婚姻或家庭的解体,不仅不利于当事人本人的利益,还会对子女和周围的其他人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失,对社会也有一定的负作用。(3)因重大过...
离婚的实质要件
  现行的以“感情破裂”为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学术界几乎一致认为这不科学。一方面它不能解释有的离婚夫妇仍然有感情甚至感情很好,另一方面感情是个抽象的东西,法官要弄清感情是否破裂实在很难。因此,学术界提出了“婚姻(关系)破裂说”,主张用“婚姻(关系)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法律来说,应当严明、科学,“感情破裂说”不宜继续采用。“婚姻(关系)破裂说&...
感情未破裂不准离婚案
  案情简介:   原告:吴明坤,男。   被告:肖桂清,女。   原、被告于197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6年3月原告参军后,被告户籍即迁入原告家在此居住,双方经常保持书信来往。1979年10月,原、被告登记结婚。1981年12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吴建,现在中学读书。1985年原告退伍后,被组织安排了工作。原、被告从婚后至1996年10月前,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原告在经营舞厅过程中,与一服务小姐关系暧昧,引起被告怀疑,...
分居多久自动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怎样与下落不明的人离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到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   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到法院,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   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法院离婚要分居多长时间
  离婚只有两种途径可选择:  1、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由该机构颁发《离婚证》,自此解除;  2、到法院起诉离婚,即通常所说的打离婚官司。法院颁发《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即为双方离婚的凭据。  当然通过诉讼离婚途径的,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原告应向法院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依此判决离婚。新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法院调解无和好可能,可以视为感情破裂。当然...
哪些情况下限制一方提出离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3)判决不准备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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