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过错”?
(一)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事实上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即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
导读: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应在离婚协议书的条款中说明,但是,如果离婚当事人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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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乡东沟村刘某是我的丈夫,因其不学好又有外遇,在朋友的劝说下,我终于同意与丈夫离婚,于2009年3月4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来听说有“离婚损害赔偿”这...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特点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具的特点是:其权利主体是夫妻。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外遇的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内心创伤更重。
在侵权对象方面,其侵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的配偶权,主要表现在人格利益及身份利益的损失。在违反义务方面,其违反的是婚姻义务,可能是积极义务,也可能是消极义务。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
浙江省首例家庭施暴案,经慈溪市法院审理,于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认定徐力殴打马筠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马筠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赔偿数额结合本案实际酌定为2万元。据悉,这是今年7月31日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家单位《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出台后,浙江省做出的首个判例。
1998年,原告马筠经人介绍与大自己8岁的徐力结婚。婚后,徐力经常对马筠实...
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但是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其实不然,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
夫或妻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相对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相对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请求方无过错,此为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过错行为限于以下四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实践中不能对法定的过错行为作任意的扩大化解释。
2、请求方无过错...
1、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精神损害也就是民事主体人格利益所遭受的损害。对于这种损害是否可以进行经济补偿,是否有必要进行财产赔偿,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笔者对精神损害赔偿持肯定态度,认为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一是有利于缓和消除被害人的精神痛苦。二是有利于教...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之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上述规定可见,离婚损害赔偿是因为配偶一方在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而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