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于军婚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范围: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及在军事单位中工作并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离婚律师:近年来,不少人民法院反映,在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时,对如何具体应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在理解上不够明确,遇到一些困难。现将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27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办理。
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案例一】徐旭清破坏军人婚姻案自诉人曹桂书,男39岁,中...
婚姻法对现役军人起诉离婚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殊保护主要是体现在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上,至于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配偶起诉离婚,或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其中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则不适用军婚特别保护的规定。
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发布的《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军人离婚案例:
刘某某在帮丈夫洗衣服时无意间发现了病历,知道了丈夫患病的秘密。现在两人因琐事而不断的争吵,以致于无法生活在一起。刘某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他在结婚前出了一次交通事故,留下了终身残疾,不能够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但结婚时他并没有告诉刘某某这个情况。
评析:
由于刘某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
摘要:2005年,刘女士与身为现役军人的丈夫结婚。婚后不久,因性格不合,刘女士多次提出离婚,但屡遭拒绝。丈夫说,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如果他不同意,就不能离婚。 请问: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现
2005年,刘女士与身为现役军人的丈夫结婚。婚后不久,因性格不合,刘女士多次提出离婚,但屡遭拒绝。丈夫说,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
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