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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中,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要负什么责任
问:我想问您一下,军嫂在生下孩子一年后其丈夫就提出离婚,其丈夫要负什么样的责任,而且现在妻子还有病?   答:这个是涉及军婚问题的离婚纠纷。所谓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从这一条可以看出,中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须征得军人同意,而对军人提出离婚却没有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军婚中...
杨庆献诉杨爱果隐瞒婚前病情离婚案
  案 情  原告:杨庆献,男,27岁,农民。  被告:杨爱果,女,27岁,农民。  1991年9月,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订婚。订婚当天,原告及家人即发现被告走路腿不灵活,经介绍人了解,被告及家人称是脚崴了,原告即未再追问。1992年2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一个多月,被告称腿痛,原告即带被告先后在县、市、省会等地的地方医院和部队医院进行治疗,被告自诉为腿部挫伤已有两年,后经确诊为颈椎间...
军人离婚的具体程序
  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
对于役军人的离婚,法律上有哪些特殊规定
  《》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3项规定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定。《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前3项是指: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只有在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时,须得军人...
离婚时军人的转业费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军人的转业费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
通奸算不算破坏军婚罪
  通奸算不算破坏军婚罪  一、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什么是明知有配偶而与之同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解(一)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但是,共同居住时间多长才构成同居,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应规定,共...
转业军人的转业费,离婚时如何处理?
问: 我的朋友小李是1995年转业的军人,当年结婚。最近,因与妻子感 情不和,提出离婚,两人在签订协议时,对小李的转业费的分割产生异议。请问:离婚时, 转业军人的转业费如何处理? 答: 离婚时,对转业费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 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费,转业费 ,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
军人与外国人、境外人员结婚的特别规定
总政治部《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   第三款规定"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结婚。   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军人的离婚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
军婚诉讼管辖法院的决定
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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