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欠刘某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高某就是不还。2004年春节过后,刘某又找到高家,高妻李某说
高某欠刘某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高某就是不还。2004年春节过后,刘某又找到高家,高妻李某说已与高离婚,要钱直接去找高本人要;刘某找到高某,而此时高某却出示一份离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
一、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不予允许。为此,必须禁止通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违法犯罪行为或生产、经营等行为,拖欠贷款、税款、货款、借款、雇工工资、租金等,为逃避债务,假借离婚手段,将非法...
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应如何确定夫妻之间的债务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认为是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1)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
丽丽(化名)与张军(化名)经过相识、恋爱、结婚、又离婚、后又复婚,最终还是分道扬镳,去年2月,两人在三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自愿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有一条约定“男方向女方借款9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然而,还款期限已过,丽丽多次催讨,张军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无奈之下,今年8月,丽丽凭借《离婚协议书》将张军告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军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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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张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各项收入均由张某保管和开支,2012年7月,王某因做生意向张某支取60000元,并在张某的要求下向张某立下借据一张,写明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借款人为王某,借款时间为2012年7月6日。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很大,争吵不断,2014年12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其欠款6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共有财产借给...
近年来,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常常是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偿还债务,而主要财产却归另一方所有。对此,司法实践中较多是通过诉讼程序宣告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条款无效,理由是该约定侵害了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共同债务,应当予以认定,并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份额。而对于未经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应一律不予处理。
因为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其本意在于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并明确夫妻离婚后的还债义务,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在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对债务及其在夫妻间的分担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予以...
案情介绍
2015年1月中旬,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张某处借款55万元,约定利息按每月2%计算,并出具借条。三个月后,周某归还本金27.5万元并重新出具借条。之后,张某多次催要,但周某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2016年4月,周某和前夫胡某协议离婚,约定所借张某债务由胡某承担。张某在无奈之下,将周某和其前夫胡某告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返还借款27.5万元,并按照约定利息支付至款清之日。
庭审中,胡某经法院传票传唤...
一、问题的提出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夫妻一方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历来是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近年来,从审判实践发现,夫妻合谋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已不突出,而夫妻一方恶意举债或与亲戚朋友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配偶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