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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男子去世后获死亡赔偿金,前妻起诉现任妻子要求分割
发布时间:2024-03-21 18:21:0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8 ℃

男子因工去世后获得一笔死亡赔偿金,由现任妻子和父母领取,而男子的前妻认为自己和男子所生的女儿也应当获得一部分,双方因此未达到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男子现任妻子和父母一方,支付男子和前任妻子所生女儿一部分赔偿金作为其抚养费。

江某与李某本为夫妻,婚前育有一女李某某,后两人协议离婚。后李某因工去世,现任妻子王某一家及李某的父母共同领取李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0万余元。而李某前妻江某认为,女儿李某某作为李某法定继承人,李某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理应有女儿李某某的一部分,但在具体分配数额上,一直未能与李某现任妻子王某及李某的父母达成一致,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合理分配该赔偿金。法官从双方亲属关系为切入点,耐心释明血浓于水,亲属间仍需互帮互助,尤其孩子尚小,应尽量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王某及李某父母共同向李某某支付抚养费、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

男子去世后获死亡赔偿金,前妻起诉现任妻子要求分割

问题1: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留下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从产生的时间来看,是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才会形成的,因此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问题2:李某某为江某和李某婚前所生,是否为李某的继承人?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李某某虽然为非婚生子女,但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一致,属于李某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问题3:法官在本案中进行调解背后的法理逻辑是什么?

律师解释到:虽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李某某不是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来获得死亡赔偿金,但是李某某作为未成年的子女,应当得到父母的抚养,李某去世后,其死亡赔偿金的一部分应当作为抚养费由李某某获得,这不仅是法定的抚养义务的体现,也是一种家庭人情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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