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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共同生活十年后男方去世,法院判决女方亦可继承遗产
发布时间:2023-05-10 18:10:2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25 ℃

张某和赵某均离异未婚,两人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一起和睦地生活了十年。但是赵某去世后,张某和赵某的儿子以及母亲因遗产继承而发生了纠纷。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不能继承遗产,二审法院则认定张某对已故的赵某扶养较多,仍可适当分得赵某遗产。

张某与赵某相识后相恋,两人均离过异未婚。但是十年间,张某与赵某始终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一直居住在张某名下房屋,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赵某还购买了一辆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后赵某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有他的母亲李某和儿子小赵。赵某死亡后,张某保存持有其遗留的存款、居民身份证和死亡证明,同时,张某将登记在赵某名下的轿车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李某和小赵与张某之间便因对遗产的分割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赵某死亡后,其名下的车辆及存款均属遗产,依法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赵某具有劳动能力和稳定的经济收入,经济上并不依靠张某进行扶养,二人不具有法律上与事实上的扶养关系,遂判决确认李某、小赵系被继承人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张某返还赵某的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名下轿车以及银行存款给李某、小赵;驳回李某、小赵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人与人之间的扶助、扶养应包括日常生活起居照料等劳务上的付出和精神上的陪伴抚慰,特别是人在生活处于困境时身边有人照顾,给予关心、关爱更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慰藉。本案中,张某虽不属于赵某的法定继承人,但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对赵某既有生活上的照顾,又有精神上的陪伴,在赵某病重时更是不离不弃,可以认定张某对赵某扶养较多,因此改判赵某遗产车辆一辆归张某所有,且张某分得赵某遗产25万元。

问题1:张某为何不是赵某的法定继承人?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张某和赵某虽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十年,但如今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两人一直没有结婚,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从法律上看,张某并不是赵某的法定继承人。

问题2:二审法院为何改判张某可以分得赵某的部分遗产?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张某虽然不是赵某的法定继承人,但是《民法典》第1131条对此进行了突破性规定,在张某确实对赵某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对张某分给适当的遗产。

问题3:如何看待《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认为:我们都知道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我们称之为“遗赠”,而一般“遗赠”的情况会出现在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况下。而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民法典》第1131条通过法律的规定,对承担较多扶养行为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分给适当的遗产,亦是合情合理的,这实际上和遗赠的行为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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