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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和死者的三兄妹争抢死者的遗产 法院判决:四人都没份
发布时间:2020-09-02 10:02:1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63 ℃

张老伯出生时被他人领养,成年后无配偶、无子女,且父母已早于其过世。张老伯长期由保姆王阿姨照顾生活,身前没有留下遗嘱。张老伯过世后,他的三个兄弟姐妹和保姆王阿姨诉讼到了法院,都要继承张老伯死后留下的那套房屋。

保姆和死者的三兄妹争抢死者的遗产 法院判决:四人都没份

【案情】

张老伯出生与上世纪50年代初,其亲生父母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老大张国强、老二张国涛、老三张老伯和四妹张国娟。因家境贫寒,张老伯刚出生时就被送给他人领养,由养父母抚养长大。

年轻时张老伯曾有过短暂的婚史,后来离婚,婚内没有子女。离婚后没多久,张老伯就患上了中度的精神疾病,平日里的基本生活他虽能自理,但与他人沟通和表达能力较弱。1990年养母过世后,养父一个人照顾张老伯有些力不从心,通过亲戚介绍养父从老家找来了王阿姨,照顾自己和张老伯的生活,养父每月给王阿姨工资。

张老伯被领养时,与养父母一起蜗居在市区仅10多平方米的石库门房子里。后来,老房子被动迁,养父母和张老伯三人分得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

1998年养父过世,王阿姨继续照顾张老伯,张老伯的病退工资开始由王阿姨领取,扣除工资后,其余用于张老伯的生活。没多久,王阿姨的丈夫从老家搬来上海生活,也住进了张老伯的房屋。

起先张老伯的三个兄弟姐妹都不在上海生活,他们与张老伯和他的养父母基本没有来往。2010年左右,老大张国强因儿子在上海定居,就跟随儿子一同来沪照顾孙子,渐渐和张老伯有了来往。

2019年初张老伯突发脑淤血中风住院,张国强出面陪护张老伯,老二张国涛和四妹张国娟有时也从外地来沪,看望照顾张老伯。2019年5月张老伯过世,张国强起诉张国涛和张国娟,要求法定继承张老伯的遗产。王阿姨知情后,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也要求继承张老伯的遗产。

 

【诉讼各方的观点】

张国强认为:他是张老伯的亲生兄弟,对张老伯的遗产享有法定的继承权,且张老伯病重期间主要由他照顾和陪护,张老伯的后事也是他操办的,故自己应当与张国涛和张国娟一起继承、分割张老伯的房屋,自己因为照顾的比较多,要求多分。

张国涛和张国娟认为:自己与张国强三人共同照顾照顾张老伯,只是因张国强在上海时间较多,两人故委托张国强具体实施,因此要求平分张老伯的房屋。

王阿姨表示:自己实际上是张老伯养父的干女儿,自1990年起即与张老伯共同生活,开始是张老伯和他的养父,自1998年起照顾张老伯,张老伯每月贴人民币1000元左右的生活费。在张老伯住院期间,她陪护过,只是在忙不过来的时候让张国强帮忙。张老伯死亡后,因自己年龄较大且健康状况不佳,后事才由张国强、张国涛和张国娟办理。因此,张老伯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人均非张老伯的法定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张老伯的遗产,故驳回他们要求继承王老伯房屋的诉讼请求。

 

【分析】

张老伯生前没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分割他的遗产。所以,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如何确定张老伯法定继承人。

张国强、张国涛和张国娟原虽与张老伯为亲兄弟姐妹,但在张老伯出生后就被送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老伯与张国强、张国涛和张国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三人因此不是张老伯的法定继承人。

王阿姨本身与张老伯是没有亲属关系的,干父女、干姐弟也并非法律概念,她无论与张老伯之间是否是干姐弟关系,均不存在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王阿姨也非张老伯的法定继承人。

法律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既然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显然负有证明其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严格举证责任。

张国强、张国涛和张国娟虽在张老伯过世前帮助过张老伯,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扶养较多,也尚未达到法定可以继承的程度。

王阿姨照顾张老伯,领取工资报酬的,她与张老伯之间是雇佣关系,也非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因此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获得可以继承张老伯遗产的权利。

 

本文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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