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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辱骂前妻父母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8-31 11:31:2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09 ℃

一男子在和前妻离婚后,前妻引产,男子便对前妻的父母怀恨在心,因此经常到前妻父母家搞破坏,还多次在公共场合辱骂前妻的父母,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不知悔改,仍然继续实施公开辱骂的行为,于是该男子便被法院定了寻衅滋事罪。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本案将被告人行为侵犯的客体从受害人上升到公共秩序,从而以寻衅滋事罪认定,似有不妥之处。

男子辱骂前妻父母被判刑

被告人胡某某2017年与妻子张某离婚,其后张某引产,被告人胡某某认为张某父母在上述事件中对张某施加了对其不利的影响,故对张某父母张某某、李某怀恨在心。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多次采用拉横幅、摆花圈、发传单、泼洒红油漆、尿液、粪便至张某某、李某家中门窗上、利用音响设备播放语音、用红色油漆喷写辱骂文字等形式侮辱、诽谤张某某、李某。在此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因三次公然侮辱张某某、李某被瑞昌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婚恋纠纷,多次在公共场合辱骂前妻父母,有悖于公序良俗,对于其前妻父母的日常生活以及在公共生活中的名誉权造成了恶劣影响,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公开辱骂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本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来定罪似有不妥之处,因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并不是公共秩序,而是对张某某和李某的人格权、名誉权、人格尊严等造成侵犯,因此应当在张某某和李某起诉的前提之下,认定胡某某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沪律网指出:相比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告诉才处理,寻衅滋事罪是不需要受害人起诉,法院就能受理的罪名,因此本案以寻衅滋事罪来认定是为了简化法院以及受害人的工作,但是这样做,似乎不符刑法的规定,至少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不是公共秩序,而是受害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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