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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饮酒驾驶后肇事逃逸,能否要求获赔交强险
发布时间:2020-01-05 22:05:5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36 ℃

我们一直强调“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有一男子在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查获之后,男子认罪,但是男子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替自己支付交强险,那么这种情况下男子能否获得交强险呢?上海交通律师指出,交强险是保险公司支付给受害人的,而非肇事者。肇事者在赔偿受害者之后虽然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交强险,但是在四种法定的情况下是不能追偿交强险的,而醉酒驾驶就是其中一种。

男子饮酒驾驶后肇事逃逸,能否要求获赔交强险

2018年1月17日19时许,赵某驾驶皖NXX759号越野车,沿X0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裕安区固镇镇鸿都星城小区附近时,撞上钱某驾驶的皖NYL487号二轮摩托车,致钱某受伤,后赵某逃离现场。事故当天,赵某找他人顶替被公安机关查获。六安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2018年9月28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5月7日,赵某与钱某就后续赔偿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内容为:赵某一次性支付钱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费等一切损失费用共计25万元(此款不含赵某前期支付的13万元医疗费)。同日,钱某出具收条一张,写明收到赵某赔偿款25万元。赵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过程中,承认自己当晚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又找人顶替的事实。赵某所驾驶的皖NXX759号越野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赵某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人保财险六安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2.2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酒后驾驶车辆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亦是社会危害很大的行为,如果对违法行为予以赔付,会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也有违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另外,交强险是法定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救助性,是针对机动车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而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且赔偿费用是用于补偿受害人而不是赔偿肇事者。据此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交通律师表示:由于保险公司免赔交强险只有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盗抢机动车和故意制造事故这四种法定情形,肇事后逃逸和饮酒驾驶并非交强险免赔的法定情形,而本案中赵某是饮酒驾驶还是醉酒驾驶,难以查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赵某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达到醉酒驾驶的程度,现赵某也不能举证证明事发时其未达到醉酒的程度,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交强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沪律网提示: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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