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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处分老伴财产被判部分无效
发布时间:2020-01-07 22:07:5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9 ℃

老人生前立下遗嘱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在去世后,老人的遗产本该按照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继承,但是因为遗嘱和协议处分了老伴的财产,被认定为部分无效。上海继承律师提醒到,无论是遗嘱还是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都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能涉及他人的财产。

老人遗嘱处分老伴财产被判部分无效

王老汉、王老太于1940年结婚,王甲、王乙、王丙系他们的养子。王大明(化名)系王老汉、王老太生子,王丁、孙某系王老汉侄女和侄女婿。王老汉、王老太生前因独居孤单,自2007年起,王丁、孙某便与其共同生活,照顾王老汉、王老太的生活起居。因长期照料,王老汉、王老太为感谢晚年陪护,亦为晚年生活保障,2010年,王老汉、王老太与王大明、王丁、孙某签订《协议书》,确认由王丁、孙某照料王老汉、王老太终身,涉案房屋一楼归王丁、孙某长期居住,二楼房屋归王老太所有。2014年,王老汉又与王丁、孙某、王大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确认涉案房屋的二楼由王大明继承,王丁、孙某负责王老汉与王老太的生养死葬事宜。该《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经律师代书和见证,王大明亦签字认可。王老太、王老汉分别于2015年、2017年去世。王甲、王乙、王丙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遗嘱无效,继承人依法继承该涉案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汉、王老太与王大明、王丁、孙某签订《协议书》,确认由王丁、孙某照料王老汉、王老太终身,涉案房屋一楼归王丁、孙某长期居住,二楼房屋归王老太所有。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于王老汉、王老太将涉案房屋一楼赠与王丁、孙某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涉案房屋二楼的归属及分配比例存在争议。法院认为,2014年,被继承人王老汉在与王丁、孙某、王大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时,被继承人王老太尚在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老汉对于属于王老太的财产部分无权处分,因此,在王老太去世时,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但王老汉作为被继承人王老太的配偶,共同生活几十年,互相照顾陪伴,履行夫妻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王老太的遗产适当多分。法院结合上述事实,确认王老汉继承王老太(涉案房屋二楼)遗产的40%份额;王老太遗产(涉案房屋二楼)的60%由王大明、王甲、王乙、王丙各继承15%份额。因王老汉对于二楼的财产份额赠与王大明,王大明又因王丁、孙某对于王老汉、王老太生前悉心照顾和死葬事宜,声明将属于自己继承房屋部分转让给王丁、孙某夫妇所有。故,王丁、孙某对涉案二楼房屋享有55%份额。因此,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王老汉名下房屋二楼由王甲、王乙、王丙各继承15%份额,王丁、孙某继承二楼房屋55%份额及一楼全部份额。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另一方的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中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遗嘱处分非立遗嘱人自身财产的内容部分系无效,遗嘱的其他内容效力不受影响。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沪律网提示:遗赠抚养协议从性质上看属于遗赠,因此也不能处分其他人的财产,只能在协议中约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涉及到处分他人财产,和遗嘱一样,遗赠扶养协议的该部分内容也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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