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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子早于被继承人去世,孙子、女代位继承遗产
发布时间:2019-07-07 15:07:3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1 ℃

王某与李某是夫妻,两人生有两个儿子,长子有养女一个,次子有婚生子女一男一女。长子与次子都早于王某夫妻二人去世,长媳在长子去世后继续带着养女与公婆居住,照顾公婆;次媳改嫁,其子女与王某夫妻共同生活。之后,王某因病去世,其与妻子名下的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按照《继承法》规定进行分割。

其子早于被继承人去世,孙子、女代位继承遗产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共有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生有小王和王某某两个儿子。长子90年死亡,其妻张某带养女小小王同公婆一起生活。次子王某某98年因公牺牲,其妻改嫁他人,留下儿子小王某某和女儿小王某同祖父母一起生活。2002年10月王某因病去世。在王某的财产中,首先,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先分割出一半归妻子李某,另一半作为王某的遗产,在王某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妻李某、大儿媳张某、大儿子的养女小小王、小儿子的儿子小王某某和女儿小王某共同继承。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大儿媳张某对于王某的遗产本来没有继承权,但她在小王去世后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可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另外,大儿子的养女虽然是养女,但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与亲生子女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又因为大儿子早于王某去世,所以,小小王可代位继承王某的遗产;同理,王某某的儿子和女儿也是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1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沪律网提示:分割遗产时,有赡养被继承人的能力却不尽赡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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