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9月16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中止离婚诉讼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7-08-05 02:0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35 ℃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