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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为外国人的继承权公证实地取证
发布时间:2018-05-19 16:19: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55 ℃

对继承权进行公证,有利于继承权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新加坡籍的徐先生在妻子去世后想继承妻子在中国境内的一套房产,为此他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同时上海继承律师提醒到:我国继承法对外国人的继承问题有特别的规定,要严格地选择适用的法律。

公证员为外国人的继承权公证实地取证

徐先生和妻子都来自新加坡,10多年前在福州购置了一套房产,并生有一子。2017年11月27日,妻子在新加坡病故,徐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向新加坡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继承属于其妻在福州的房产的遗产份额。为此,他相继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办理了出生、死亡、其子放弃继承权等7份公证书,于2018年1月下旬携相关证明材料,到福州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刘喜增受理了此件公证。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后,刘喜增向当事人提出:办理继承权公证,要适用房产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必须提供当地的户籍档案材料。

由于当事人早年移居新加坡,在福州没有保存可以佐证其身份的户籍档案材料,为此多次往返福州与新加坡之间收集证明材料。在难以提供新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刘喜增与当事人一同前往其出生地祥坂村,召集族人开座谈会制作证人证言,并查阅族谱,终于在徐姓族谱中查到当事人姓名及相关材料,为出具该继承权公证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

沪律网提示:本案中的继承人系外国国籍,因此要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我国境内的房产,要适用房产所在地法律,即适用中国法中继承不动产的规定。

《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对继承死者遗产的继承人,进行身份确定、材料审核等一系列工作后出具公证书,即继承权的公证。本案中涉及外国人继承权问题,公证机关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应当更加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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