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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患病导致公证遗嘱无效
发布时间:2018-05-20 16:20:1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46 ℃

相信大家都知道公证遗嘱在各种遗嘱中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张女士最近在继承老伴的遗产中就遇到了问题,她所持有的公证遗嘱因为老伴立遗嘱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导致该遗嘱无效。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无论是公证遗嘱还是其他遗嘱,都要符合继承法对于遗嘱有效条件的规定。

老人患病导致公证遗嘱无效

翟老先生去世两年后,续弦张女士突然拿出丈夫生前在公证处订立的公证遗嘱,遗嘱上写明,位于石景山的一套房屋中属于翟老先生的份额留给张女士继承。张女士本以为手握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志在必得,但诉讼中,翟老先生的子女申请法院调取了父亲立遗嘱前三年在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就诊记录,申请对翟老先生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安定医院鉴定认定,翟老先生在立遗嘱时患有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认为翟老先生的行为能力在立遗嘱时已经不可逆转地受到限制,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可,翟老先生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官介绍说,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阿尔茨海默症和精神智力障碍无法好转治愈,一旦立遗嘱前患有相应疾病,即使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仍有被鉴定为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风险。最好在立遗嘱前对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再前往公证处。

沪律网提示:在遗嘱继承中,公证遗嘱最具有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以及口头遗嘱,都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但是公证遗嘱也是遗嘱的一种,也需要遗嘱合法的一般条件,从主体上看,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是无效的。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张女士持有的遗嘱虽然是公证遗嘱,但是翟老先生的子女由明确的证据证明翟老先生在立遗嘱时为限制行为能力,因此遗嘱无效,翟老先生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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