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四年后前妻带女儿追讨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79 ℃

  摘要:一个生活落魄的母亲,两个嗷嗷待哺的孩子,三段不堪回首的婚姻,感情上深陷“悲惨世界”的王女士在离婚四年后,最终还是对前夫说出“为他孕有一女”的“惊天秘密”,并要求前夫偿还四年来对女儿含辛茹苦的养育。日前,松江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剪不断理还乱”的抚养费纠纷案。

  闪婚闪离,丈夫要她打胎

  案情:2007年,外来务工人员王小姐结识了本地人李先生,当时,王小姐已结束第一段不成熟的婚姻并且已跟第一任丈夫生下一个孩子。但这并没有影响到她与李先生之间“电光火石般”的恋情,两人相识三个月后便登记结婚。

  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两人在婚姻期间矛盾不断,不到半年时间便吵闹到了离婚的地步。

  然而,王小姐此时意外地发现自己怀孕了。一边是已经破裂的感情,一边是肚中一个鲜活的小生命,王小姐也不知如何是好。知道意外后,李先生冷静地让她去医院做人流,一番挣扎后,王小姐只好同意。

  走进医院后,王小姐却母性大发,也许是想到自己上一段“幸福并痛苦”的孕育经历,最终,她在没有告诉李先生的情况下,还是偷偷留下了这个孩子。就这样,在李先生认为的“好聚好散”中,王小姐生下了第二个孩子,并独自抚养了女儿四年。

  四年后,带着孩子找上门

  告别这段短暂的婚姻后,李先生在四年中成立了新的家庭,也有了孩子。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四年后,“电视剧里才会发生的”事情戏剧性地出现在他面前:王小姐带着一个女孩突然找到他,小女孩嘴里竟然喊着“爸爸”。

  面对这个突如其来的女儿,李先生又气又恼,他一度以为王小姐是来敲诈自己,甚至不愿去法院。可是经过亲子鉴定,李先生发现,王小姐带来的那个孩子真的和自己有血缘关系。四年来,的确是王小姐在抚养这个共同的“亲生骨肉”。

  而王小姐在这四年中过得很不如意。半年前,王小姐正在交往的男朋友由于一场意外身亡。独自带着两个孩子的王小姐生活越发艰难,无奈之下便找到了李先生希望他可以抚养两人的孩子并支付4年来应付的抚养费。

  法院:亲情胜过“流产约定”

  庭审中,李先生坚称自己当时坚决要求拿掉这个孩子,而这个决定也经过了王小姐本人的同意。至今为止,孩子一直是王小姐自己独自抚养,生孩子时也没有生父到场确认,其行为确认了对于孩子的抚养状态。李先生认为,王小姐现在突然提出来变更抚养权,其变更的请求于法无据。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松江法院法官积极联系、走访双方当事人。法官耐心对李先生进行劝导和解释,从法律上来说,无论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李先生都需要支付;从情理上说,在生母抚养困难的情况下,孩子由自己的生父进行抚养也合情合理。经过多次劝说,最终李先生承诺抚养孩子,王小姐也放弃了对过去4年抚养费的部分要求。

小编提供相关知识:

  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如果你想阅读更多关于子女抚养案例的文章,沪律网小编推荐:

以“经济条件差”为由变更抚养权案

子女能要求爸妈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吗?

抚养案件中的既判力问题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