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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发布时间:2017-06-04 21:0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90 ℃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在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由于绝大多数离婚案件法院都采取了简易程序审理,因此,离婚案件大多呈现以下特点:

  1、法院传唤双方当事人的灵活性

  简易程序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基本法律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尽量体现简洁和效率。如果法院口头通知你到法院拿传票,或应诉,而没有先给应诉通知书或传票,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因为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2、法院随时传唤但没有剥夺被告的答辩期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赋予随时传唤被告到庭的权利,但是,如果被告要求书面答辩期,人民法院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给予被告15天的答辩期。因此,现在有些人认为,虽然是简易程序,就不用给当事人答辩期的说法是错误的,这一点,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有相应规定。

  3、注意申请法院取证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限

  如果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一定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案件适用的是普通程序,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10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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