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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发布时间:2017-05-26 12:2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83 ℃

      所ν经济帮助是指在离婚时一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立法初衷,经济帮助是希望能够在离婚时无收入或者收入较少,但为家庭作出贡献的一方能够在离婚后得到有力生活保障,使其更加公平。

      由于在中国传统习俗中,夫妻在家庭和社会分工上会有所差别,婚姻关系中的女方的经济地λ很多情况下会低于男方,而且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也是不平衡的。这就会出现夫妻一方把时间和精力都倾注在家庭上,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受到牵制和影响,离婚后生活水平会急剧下降;而另一方由于对方的默默奉献而无后顾之忧,工作和学习素质和事业都得以提高和发展。为了解决这种不公平现象,法律特别规定了经济帮助制度,这种制度的实施前提而是离婚时双方均û有法律上的过错,否则就可以适用损害赔偿制度。

      那ô在什ô样的情况下才能够要求给予经济帮助? 根据法律规定:

      1、时间

      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2、受帮助的一方生活困难

      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A、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û有其他生活来源;

      B、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C、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法律同时规定,一方离婚后û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就是指拥在离婚时提供帮助的一方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还可以对需要帮助放给予帮助。帮助不限于金钱,可以是生活用品,还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我国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根据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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