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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时效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7-05-05 23:0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6 ℃

  婚姻就像是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城,而城里的人却疲惫的想离开。当婚姻找不到任何值得挽回理由的时候,或许离婚会是一种解脱!能做到好聚好散或许不错,若最终走到诉讼的途径,不妨让我们在伤心的同时,了解如何在离婚诉讼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情况1】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情况2】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情况3】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处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情况4】离婚后请求损害赔偿的

  【处理】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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