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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合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5-10-18 07:18: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16 ℃
【摘要】
很多情况下,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往往难以区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旦发生欺诈、欺骗的情形,当事人都会选择向公安部门报案,但大多数情况下公安部门都会以案件是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那么,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案情】
2014年初,许某与山东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施工合同》承包其土建及装修工程,并交纳50万元保证金。之后,许某与董某签订《建筑装修工程合同》将装修分包给董某,收取保证金20万元、与李某、何某签订合同将泥土、木工、钢筋工分包给他们,共收取保证金65万元。
期间许某与山东某公司发生纠纷,致使工程迟迟未能开工,组织工人进入工地施工受阻。许某在明知工地将无法开工的情况下,又于同年4月10日与韩某签订合同,将脚手架搭建工程分包给汤某,收取15万元保证金。
当日,被告人许某离开工地逃避索债。许某共计收取的“保证金”共计100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缴纳保证金,余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汤某发现工程施工无望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许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抓获。
 
【评析】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通常会存在刑民交叉的问题,因此在合同履行瑕疵、造成损失等客观表现方面它们有着相同或相似之处,客观上有时难以区分,但并非无法加以区别,上海刑事律师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表现上进行区分:
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对方受到损失,如果其在签订合同时有欺骗性和非法占有的因素,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天灾人祸或市场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使当事人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只能定性为经济合同纠纷。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与山东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分别与董某、李某、何某等人签订分包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工程确实存在,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应属民事经济合同纠纷范围。
但许某在组织人员进入工地受阻后,明知已经无法施工,仍虚构事实与汤某签订施工合同,并在收取15万元保证金后逃避索债,此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汤某15万元,遂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结束语】
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在客观上往往都表现为合同履行瑕疵、造成损失等,但它们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还是完全不同的,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区别就在于: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存在欺骗性和非法占有的故意;而经济纠纷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合同履行问题,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欺骗和非法占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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