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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与他人同居怀孕 丈夫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04-18 00:18: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11 ℃

      妻子突然离家不归,在外与人非法同居怀孕,伤心绝望的丈夫到法院起诉离婚,近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经审查,2012年,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不到两个月即结婚,2013年2月生育一男孩,此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4月,李某独自在家带孩子时突然不辞而别,也不与丈夫、家人联系。

      在外期间,李某与他人非法同居怀孕后,于2014年10月返回刘某家,虽然李某已经明确告知其在外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事实,刘某及家人仍不计前嫌,好言相劝李某改过自新,但李某不肯回头,在计生部门发现李某违法怀孕第二胎,并依法对李某进行处罚后,李某以去寻找情人让其对自己怀孕受处罚一事负责为由,又于2015年2月在肚中孩子未出生时忽然离家。

      苦等不见妻子归来的刘某对这段婚姻感到绝望,于是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法理评析: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本案中,虽然刘某起诉要求离婚时李某仍在妊娠期内,但其起诉符合“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的情形,且李某作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要求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李某婚后感情基础较差,李某在外出期间也没有和丈夫及家人联系,尤其是李某外出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怀孕,长期对丈夫、对家庭未尽到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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