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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6-11-03 20:03:41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2,133 ℃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债权人为保全债权的,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虽有代位诉权有间接诉权之称,然其系属债权人的实体权利。符合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以下四个:

一、是需要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三、是需要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且已经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如果没有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则不发生代位权。

四、是需要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是不能行使代位权。而债务履行期间已届满时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的,债权人方可行使该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则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的限制。

    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清偿的财产额应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

债权人有数人,一人行使代位权能够保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的然而其他债权人不能再就同一债权重复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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