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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离婚判决在国内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2 ℃

  王女士的前夫俞某经营着一家电器公司。2012年5月,因资金周转困难,俞某向马某借款50万元,约定在一周后归还。可马某几经催讨,无果。

  去年3月,马某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俞某归还借款。俞某败诉。今年6月,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立即对俞某个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查封了他名下一套房产。

  根据浙江省高院的相关规定,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配偶的银行存款进行划扣。法官在向民政部门核实双方的婚姻存续关系后,又对王女士的银行账户实施了“点对点”查控,发现王女士账户里有8.8万元存款。法官当即划扣了该存款。

  7月25日,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向余姚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王女士和俞某在2013年2月由加拿大俾诗省高级法院判决离婚,双方还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清偿责任。那8.8万元是王女士在离婚后存入银行的,房产也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她一人所有的财产,因此法院无权对该笔存款和房产进行处置。

  国外离婚判决国内有效吗?

  主审法官说,根据我国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王女士与俞先生的离婚判决书要在中国获得法律效力,还必须向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得到承认,而我国法院承认的仅包含其判决中的人身关系,即认定离婚事实。

  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根据司法解释,不适用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国外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的相关判决,在我国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

  因此对于王女士提出的存款非夫妻存续期间财产,她必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后,即可认定该笔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

  虽然在加拿大的离婚判决中,双方约定了该套房屋归王女士所有,但是这项涉及财产的约定在我国是没有效力的,因此余姚法院仍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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