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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离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6 ℃

  (一)领事离婚的条件是:

  1、 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同意。

  2、 领事离婚必须遵守驻在国法律。

  3、 婚姻当事人双方,至少一方是派遣国国民。

  (二)领事离婚的效力

  一般而言,经一国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办理的领事离婚,在驻在国、派遣国都是有效的,第三国亦承认领事离婚的法律效力。

  我国承认领事离婚,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

  对不实行领事离婚制度的国家,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凡不准许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领事离婚的,我国也不允许该国驻我国使领馆办理领事离婚。

  (三)法律适用

  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离婚时,在离婚的实质要件方面适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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