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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欺诈应聘并诉讼,企业该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16-06-23 10:23:38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685 ℃

对于劳动者欺诈,根据我国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26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28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 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86条规定,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在法庭上企业还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比如企业必须保留在该员工在入职时的基本信息登记表(或入职应聘表格),该表格是证明员工是否欺诈的直接证据,如果员工填写内容失实,公司就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让员工就此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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