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19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离婚调解书错误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9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注意一下,其中第七项是专门针对笔误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相应规定:

      16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你们已达成了离婚协议,且对方也签字了.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至于法院的笔误并不影响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愿,而且,这种错误是可以纠正的.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