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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抚养权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3 14: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体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变更,应该是在有、抚养权的权利人之间变更。

      首先,要变更抚养权,你就得把孩子送养给你的姐姐。先不说孩子的爸爸是否同意,你是否有权送养?再说你的姐姐,已经有一个儿子,根据法律规定其本身也不符合收养孩子的条件。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监护是职责,抚养是义务。只要父母具备监护、抚养的能力,职责和义务都是不能随意放弃的。不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监护职责可以委托给他人行使,但是对孩子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仍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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