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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7-06-02 15:02: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7 ℃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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