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9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父亲未尽抚养义务 母亲诉请变更抚养权获准
发布时间:2017-04-21 13:2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1 ℃

  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约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但男方却未尽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无奈之下,女方只好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将女儿变更为自己直接抚养。近日,江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婚生女由原告刘某抚养,并由被告顾某承担抚养费。

  原告刘某与被告顾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1999年10月1日结婚。2001年6月27日,双方生育一女,现在第五中学读书。后原、被告因琐事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0年3月25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小顾由被告顾某抚养,由刘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后顾某又结婚组成新的家庭,便对婚生女小顾不管不顾。2014年顾某去上海工作,把小顾一个人留在爷爷奶奶家,也不再承担小顾的抚养教育费用,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顾某拒不承担小顾的抚养费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小顾的合法权益,不再适宜直接抚养小顾。鉴于小顾已年满十四周岁,其智力水准已经有能力对自己由谁抚养做出理智的选择,故法院对小顾愿意跟随原告刘某生活的陈述予以采纳。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