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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的夫妻财产权抚养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27 11:2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23 ℃

  我和他是在 1991年认识的 , 1993年生一小孩。本来他是有家庭的,直至2002年才离婚。现在他提出和我结婚 ,我不愿意。这样我们之间是否存在财产分别和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

  律师答复: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 2月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 2月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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