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6月11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因孩子该由谁抚养问题起争执 公婆与儿媳公堂理论
    发布时间:2017-06-21 23:2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23 ℃

      “没见过你们这样的公公婆婆,我的孩子为什么不让我照看?”“孩子很小的时候,你说走就走,把孩子留给我们,现在想照看?晚了!”

      这是一场公婆和儿媳的争执,是为了孩子究竟该由谁抚养的问题。那么,在妈妈强烈要求自己抚养孩子的情况下,爷爷奶奶还能否把孙子留在身边?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媳妇与公婆争夺孩子

      2008年4月21日,李某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一年后,李某生下儿子小林(化名)。2010年,丈夫外出打工,李某便与婆婆赵某、公公郭某住在一起。没过多久,李某因为生活琐事与公公婆婆争吵起来,一气之下,就去外地找丈夫随同丈夫生活,将儿子小林撇下留给二老照顾。

      2012年3月,李某与丈夫从外地回来,便去公公婆婆家里接孩子。孩子太小,又离开父母太久,根本不认识爸爸妈妈,哭着喊着不愿被接走。

      李某想尽办法劝说小林无果后,就使劲将小林往屋外拽。公公婆婆见状,觉得儿媳妇对待孩子太粗暴,死活不让她把小林带走,李某只得作罢。

      后来,李某偷偷去幼儿园看孩子,公公婆婆发现后又与她起了冲突,双方闹得不可开交甚至报警。对于他们家的事,社区和妇联也多次做调解工作,二老还是执意不肯让孙子与儿媳共同生活。

      “没见过你们这样的公公婆婆,我的孩子为什么不让我照看?”李某遂于2014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赵某、郭某停止侵犯其监护权的行为,将孩子交由其直接抚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为了孩子究竟该由谁抚养的问题,公婆和儿媳之间发生了争执。那么,在妈妈强烈要求自己抚养孩子的情况下,爷爷奶奶还能否把孙子留在身边?

      法院判决支持孩子母亲

      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被告赵某、郭某停止侵犯原告李某监护权的行为,将孩子交由原告李某抚养。后赵某、郭某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院。近日,焦作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才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原告李某作为母亲,在孩子不到1岁时与俩被告发生矛盾将孩子丢给俩被告去外地,对孩子未能履行应履行的监护责任,做法不当。俩被告在此期间对小林付出很多,对此原告应该知道感激,并妥善缓和与俩被告的矛盾。如今双方不能缓和矛盾,对此双方都有一定过错。但俩被告不能因此剥夺原告的监护权,使原告长期与其儿子脱离监护关系,否则构成对原告监护权的侵犯。

      鉴于原、被告之间存在特定的家庭关系,俩被告对孩子付出了较多的抚养义务,且原告与俩被告之子的婚姻关系尚可,为不使双方产生更大的矛盾,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孩子的祖父母没有权利干涉、妨碍孩子的母亲行使监护权。考虑到具体情况,基于社会公德和善良民俗,作为老人,爱孙心切,可以理解,但仍应将孩子归还给其母亲抚养。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