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8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离异男子欲抚养女儿 14岁女儿出庭反对获准
发布时间:2017-06-16 21:1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1 ℃

  婺源一男子在婚姻期间没有对家庭、女儿尽责任而是玩起了“失踪”,被公告离婚后却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本是夫妻关系,他们于2000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入赘被告家,而被告患有轻度脑膜炎,智力稍逊于常人,但是生活能够自理,也能独立出外打工赚钱。2000年,两人的大女儿王某出生,2006年,两人的二女儿也出生了,两个女儿出生后一直在被告赵某某的父母家生活。原告王某某2011年春节之后外出打工,故意中断了与家人联系,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之后,被告赵某某无奈,以分居满二年为由起诉到法庭要求离婚,后经法庭调查确认情况属实,依法缺席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两个女儿暂由赵某某抚养,待王某某出现后,如对子女抚养问题有异议,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6月18日王某某出现,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女儿王某变更为由其直接抚养。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变更抚养权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于是承办法官多次到未成年人的家中、学校调查了解情况。同时考虑到被变更抚养人王某已年满十四周岁,具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事务的判断能力。于是承办法官庭审时,征询王某本人的意见,王某当即表示不愿意跟随父亲即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虽患有轻度脑膜炎,智力稍逊于常人,但是生活能够自理,也能独立出外打工赚钱,其仍对子女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而原告在婚姻期间长年在外,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而且被变更抚养人王某长期与被告及父母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维持现状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快乐成长。再加上被变更抚养人王某已年满十四周岁,其明确表示不愿意跟随原告生活。若不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强行改变其现有的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