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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同居时生女儿要抚养权 男友:先把彩礼还我
发布时间:2017-06-09 19:0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7 ℃

  云霄一女将同居男友告上法庭,称性格不合,两人无法继续生活,要求得到同居时所生女儿的抚养权。不想,男友不同意,法庭上,还递交了金行质保单等各种证据,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摩托车等物品。

  昨天,云霄法院做出判决,彩礼问题不是案件讼争的法律关系,要求返还彩礼,属婚约财产纠纷,建议男方另行起诉。而女儿判由小娟抚养,男方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

  2009年,小娟(化名)和小伟(化名)开始了他们的恋情,并很快开始了同居生活。

  2012年10月(农历),小娟生下女儿。今年7月4日,小娟将小伟告上法庭,小娟称因为和小伟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她和小伟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而女儿出生后,一直跟她共同生活,要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其抚养并与其共同生活,小伟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法庭上,小伟不同意,称目前有较为稳定的经济收入,因此非婚生女儿应由他抚养并与其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女儿的成长。并提出,因其与小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娟应将彩礼——一辆本田牌摩托车、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返还给他。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小伟向法官提交了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金行质保单。

  不过,小娟当庭否认收到小伟交付的彩礼,并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法官调查发现,两人的同居女儿未满两周岁,出生以后一直跟小娟一起生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小娟和小伟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

  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为止。

  小娟、小伟就其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女儿由谁抚养协商不成,根据小孩现未满两周岁、属于在哺乳期内,且自出生之后至今与小娟共同生活,因此,由小娟抚养并与其共同生活,小伟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根据小伟的月收入情况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为每月支付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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