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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虽有“病”却赢了孩子的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7-06-01 16: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1 ℃

  小军和阿娟两夫妻经济相当,由于阿娟曾患有精神疾病,小军和她闹起了离婚,并展开了6岁儿子的抚养权“大战”。法官经审理认为,为了不让阿娟的精神受到刺激,疾病再复发,孩子应判归阿娟抚养。阿娟因为有“病”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这究竟是咋回事?

  据了解,阿娟今年37岁,在南宁市一家医院工作,小军比她小一岁。两人于2005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没几个月,阿娟突然患上了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白细胞减少症。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后阿娟出院。2006年3月,阿娟疾病复发,再次住院治疗两个月。这一次基本痊愈后,医生特别叮嘱她一定要持续服药2年。

  出院几个月后,阿娟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孩子她停止了服药。或许是孕育新生命给她的生活带来了欣喜,阿娟停药后也没事。儿子出生后,夫妻双方随着烦恼的增多矛盾也开始加剧,2011年,两人开始分居,2012年9月,阿娟搬回自己父母家居住,经医院复诊,医生诊断意见是已停药6年余,目前未见复发。

  2013年底,小军将阿娟告上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要求离婚,儿子由其抚养。理由是阿娟曾患病,且她的父母年事已高,孩子归阿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阿娟也同意离婚,声称小军经常对她冷暴力,不是拒绝交流就是闹离婚,婚姻无法维系。但儿子出生后就一直是她在带,现在她年纪也大了,不可能再生育,而她的父母都是知识分子,孩子跟着她过会更好。

  法院在调查后发现,阿娟和小军每月收入都在5000元以上,各自名下都有房产,经济相当。阿娟虽然曾因患病两次入院治疗,但之后返回原单位工作至今未再复发,且与儿子共同生活了多年。鉴于目前阿娟具有一定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且小军也未举证证明阿娟有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法院认为,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方面综合考虑,孩子由阿娟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小军需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主审该案的廖法官告诉媒体,阿娟是一名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未复发者,对于这种情形是否适宜抚养小孩,夫妻双方争议很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结合了全案的情况作出的充分考虑。

  法官认为,阿娟虽经治疗好转出院且正常工作至今,但其心理承受能力相对一般人而言较差,感情比较脆弱。她在遭遇离婚之痛后,如再遭遇母子分离之痛,对其精神上的打击会更大,偏垫型分裂症极易复发。而阿娟自从生育儿子至今症状未再复发,母子一起共同生活几年,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由此可见,儿子对于母亲精神上慰藉的重要性。因此,阿娟患病不应成为其不利于抚养小孩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反而更应作为其抚养小孩的情形优先考虑。

  其次,双方离婚时小军36岁,阿娟37岁,小军较阿娟离婚后重组家庭再生育小孩的条件更优越,阿娟已属大龄女性,再生育条件差、风险大。因此,应从照顾女性的权益考虑,婚生子归阿娟抚养更符合实际情况。再次,阿娟目前的精神状况完全具备抚养小孩的条件与能力,且阿娟的父母也愿意协助阿娟抚养小孩。由此,孩子归阿娟抚养更为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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