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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抚养义务 变更抚养关系
发布时间:2017-05-27 02:2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1 ℃

  离婚时,极力争夺婚生子小兵抚养权的父亲,却不尽抚养义务。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判决小兵的抚养权改由其母王某抚养。

  李兵(化名)与王丽(化名)因感情破裂于200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时,李兵极力争取对儿子小兵的抚养权,并要求抚养费自行承担,在充分征求双方同意后,法院调解书确认双方婚生子小兵由李兵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离婚后,李兵因忙于生意,长期在外奔波,小兵的生活基本上由爹爹奶奶照顾,学习成绩很快下降。了解这一情况后,王丽把小兵接到自己身边,一边打工,一边照顾小兵的学习生活。在此期间,李兵既没有来看过儿子,也未支付过儿子的抚养费。长此以往,小兵也不愿再回到父亲身边。为此,王丽诉讼来院,要求变更婚生子小兵的抚养关系,改由自己抚养,由李兵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每月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后三年多来,婚生子小兵一直跟随母亲王丽生活,期间有关费用也由王丽负担,其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对其健康成长不利,且小兵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故王丽要求变更小兵的抚养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同时判决李兵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每半年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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