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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承诺放弃孩子抚养权法院:不具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7-05-07 20:0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2 ℃

  近日,连城县法院对一起男方出具保证书离婚纠纷一案进行宣判,法院判决保证书内容部分有效,但对于男方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效力不予确认。

  被告傅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3月结婚,2011年4月生下一男孩傅某。

  次年2月一天,傅某发现王某在网上与一女热聊,关系极为暧昧,遂与王大吵,并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傅某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

  2014年7月,因为王某外遇,傅某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傅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将孩子归其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该条款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

  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关于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男方抚养收入稳定,且有母亲帮助抚养,最后法院判决,财产归女方傅某所有,孩子归男方王某抚养,女方傅某按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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