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丈夫车祸丧失务工能力 妻子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7-04-23 15:2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0 ℃

  双方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父亲抚养。但是后来父亲出了车祸,丧失了务工能力。为了孩子上学需要,孩子母亲诉至五莲县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后经法院调解,孩子由母亲抚养。

  2003年6月,五莲县的刘艳与张强(均系化名)离婚,两人之子小张被判归父亲张强抚养,刘艳承担部分抚养费。

  2004年,张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使右眼失明,同时丧失了务工能力,再加上之前张强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其子小张便一直跟随刘艳生活。2014年5月,16岁的小张因上学需要,母亲刘艳遂诉至五莲县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将小张判归自己抚养。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强在与原告刘艳离婚后,便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上的伤残,其实际已经丧失了抚养孩子的能力,但当时为了照顾被告张强的情绪,原告刘艳便没有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但其实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刘艳生活,被告张强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现为了孩子上学的需要以及其今后能更好地成长,理应将抚养权变更给原告刘艳。

  近日,经五莲县法院调解,孩子的抚养权最终归原告刘艳所有。

  【法官说法】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夫妻双方和子女的实际情况发生变更。”法官说。那么双方到底如何变更抚养权呢?

  法官介绍,一般情况下先应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但起诉方应有证据证明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应当注意的是,孩子一旦年满18周岁,无需任何人的监护与抚养,所以在孩子年满18周岁后,不再存在抚养权的变更问题。同时,变更抚养权也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