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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意外去世后,妻子获赔死亡赔偿金后是否要偿还男子的债务
发布时间:2024-01-18 16:18:4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4 ℃

男子因意外去世,妻子和女儿获赔百万余元,但是男子生前向他人借的款项一直没还,那么男子的妻女是否要偿还这笔债务呢?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男子的房屋实际由其妻女占用,并未存在放弃继承的问题,因此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田某1与田某2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二人共同投资修建房屋一栋。后二人分居生活。分居期间,田某2向邓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来,田某2在务工时不幸身亡,田某1及女儿获赔田某2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130万元。田某2死亡后,邓某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无果,将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田某1与女儿作为田某2死亡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虽然当庭口头承诺放弃继承田某2遗产,但二人对该房屋等财产予以实际控制、占有和使用等,不能视为对田某2遗产(相应份额价值)的放弃继承,因此,均应当在该遗产继承范围内对田某2生前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田某1及女儿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男子因意外去世后,妻子获赔死亡赔偿金后是否要偿还男子的债务

问题1:本案中田某2向邓某的借款属于田某1和田某2的共同债务吗?

律师表示道:《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田某2借款时与田某1处于分居状态,该借款不太可能是两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当然债权人若有明确证据证明的,则属于共同债务。

问题2:本案中田某1和女儿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属于田某2的遗产吗?

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在本案中,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是在田某2去世后才形成的,因此不符合遗产的性质,不属于遗产。通常,这些赔偿金是在近亲属之间分割的。

问题3:田某1和女儿为何要承担田某2 所欠的债务?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由于田某1和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并没有以明确的书面形式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而是实际占有和使用田某2和田某1共有的房屋,因此属于接受了继承,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田某2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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